书名:国际私法(最新修订)
编号:1042897
ISBN:9787802269132[十位:780226913X]
作者:刘仁山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年08月
页数:462
定价:39.00 元
参考重量:0.55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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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本书是根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建设规划”,并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本书共分四编,主要介绍了国际私法的概念,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物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债权的法律适用,破产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等二十二章内容。
* 图书目录 *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编 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
第七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十二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二)——主要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三)——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国际民事程序法
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问题
第十八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管辖权
第十九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诉讼保全
第二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四编 区际私法
第二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
参考文献和推荐阅读书目
* 文章节选 *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学习国际私法的概念,主要是要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掌握国际私法的范围,了解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此基础上理解国际私法的性质,对国际私法学这个法律学科有一个整体性认识,为以后学习国际私法各领域的相关问题打下基础。
我们在阐述一个部门法的概念时,往往是基于这样一种思维方式:首先是对该部门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予以认识,然后从中抽象出对该部门法的一般性认识。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基本因素主要包括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规范构成、法律渊源以及该部门法的性质等。本章对国际私法概念的阐述,也是首先从对这些基本因素的认识开始的。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对象
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如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一美国公司与一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企业;某一中国公民拥有某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所有这类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如某一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英国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火力发电站。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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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与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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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 *
刘仁山: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得大厦法学院(Osgoode Hall Law School of York University)访问学者,霍英东基金会“第九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获得者(科研资助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副主编、湖北省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涉外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成果有《加拿大国际私法研究》(专著)、司法部和教育部统编教材《国际私法》(主编)、《国际私法》(副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参加修订)等。先后主持多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课题以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