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地方城市规划法规文件选编
编号:1035970
ISBN:9787564111113[十位:7564111119]
作者:耿慧志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3月
页数:445
定价:59.00 元
参考重量:0.9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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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对地方层面的城市规划法规文件进行梳理,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法规文件汇编成册,将成为广大城市规划从业人员的查阅和参考带来很大的方便,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完善书选编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技术标准等。
本书可供城市规划工作者阅读,也可供相关师生学习参考。
* 图书目录 *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
一 城市规划专门法规
(一)城市规划法实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历史文化保护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三)村镇规划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二 城市规划相关法规
(一)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文物保护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二)道路工程、市政工程、公园绿化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三)土地和房地产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四)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部分 地方政府规章
一 城市规划专门规章
(一)综合性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二)城市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太原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三)城市零星建设、临时建设与规划勘察测量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四)城市雕塑和广告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
(五)城市河流两岸开发建设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六)市政管线工程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七)村庄与村民住房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二 城市规划相关规章
(一)历史文化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和旅游度假区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和绿地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三)城市土地与房地产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昆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三部分 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
第四部分 地方技术标准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文章节选 *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
城市规划专门法规
(一)城市规划法实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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