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民法总论
编号:550302
ISBN:9787562032229[十位:756203222X]
作者:李永军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页数:314
定价:29.00 元
参考重量:0.38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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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出版的国家级重点图书。列入该规划项目的各类选题,是经严格审查选定的,代表了当今中国图书出版的最高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为国家良好出版社,有幸入选承担规划项目中系列法学教材的出版,这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时代任务。
本系列教材的出版,凝结了众多知名法学家多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全面系统反映了现今法学教学研究的最高水准。它以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既注重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态,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满足读者对象的多层次需要;既追求教材的理论深度与学术价值,又追求教材在体系、风格、逻辑上的一致性;它以灵活多样的体例形式阐释教材内容,既加强法学教材的多样化发展,又加强教材对读者学习方法与兴趣的正确引导。它的出版也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年来对法学教材深入研究与探索的职业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长期以来始终以法学教材的品质建设为首任,我们坚信“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的出版,定能以其独具特色的高文化含量与创新性意识成为权威法学教材品牌。
* 图书目录 *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民法的构造与基本内容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
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
第六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请求权体系
第四节 抗辩权体系
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
第六节 形成权体系
第七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限制
第九节 权利的实现
第二编 民事主体及其法律属性
第一章 民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概念及形式结构
第二节 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志--权利能力
第三节 民事主体的理性标志--行为能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及主体性基础
第二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三节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
第一节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的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事实概要
第一节 法律事实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法律事实的种类分述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可变更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与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有效代理的要件与后果
第三节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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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节选 *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
依据通说,法人人格的否认并非法律的预设,而是司法的规制,那么,就必须为这种规制找出合理的依据,否则其作为一种制度或者理论就难以存在。但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依据与实证依据在各国却有所不同:
1.公平。由于这一制度是伴随着以美国为代表的授权资本制产生而产生的,并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美国法院适用这一制度的法律基础颇有影响力。在美国,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乃是基于维护公共法律政策与实现公司正义的考虑,不存在任何固定的理由要求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必须是一件“要么全部要么都不”的事情。[1]而美国法院在对于个案运用这一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一领域内的法律与公共政策,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弹性标准是:一旦法院不否认公司人格将导致不公平。[2]
而在大陆法系,公平为民法的基本理念或者称为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还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故大陆法系完全可以将公平作为运用的法律基础。
2.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的滥用作为法人人格的否认的法理基础,在大陆法系具有广泛的影响。在日本,这是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日本学者指出,法人人格滥用是指为了规避法律而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多数学说与判例解释,控股股东随意将公司利用成工具,以不正当目的去利用公司法人人格时,应否认法人人格。这里包括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或者逃避合同义务,还包括利用法人人格欺诈债权人。[3]
在德国,这一法理依据也有广泛的市场。该理论由塞里克(Serick)所主张,认为如果法人实体被故意地滥用并且被用于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目的,就应当穿透法人面纱而直接追究股东责任。[4]
3.规范适用理论。该理论由德国米勒一费赖菲尔(Muller-Freienfels)提出,该理论认为法人是由法律制度创造的一种实体,人们一开始就仅仅需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允许法人活动的范围内尊重法人。 在民法学中,民法总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不容易理解和掌握的。带有“民法总则”的民法典编排体例是德国人的创造,而“民法总则”是作为“公因式”从民法的各个部分中提取出来的,因而,反映这种“公因式”的民法总则就是整个民法典的灵魂与主线。民法总论是对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研究,因此,也是民法学的灵魂所在。如果对民法总论没有很好的领会与掌握,对于民法而言,就好像一本书没有被正式地打开一样,对于整个民法体系就有杂乱无章、头绪纷繁的感觉。而德国人在设立“总则编”时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法国民法典式的将各种民法制度“互乱堆积”的情形。在德国人看来,民法典只有具有了“总则编”,才使得整个民法典具有了“精神与纲领”。而没有总则,在法律天地中的法学家就像“没有罗盘的舵手一样”。[1]可以说,无法律行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无法集中体现,各种制度就像散沙一般。因此,“总则编”的作用就在于提纲挈领地统领整个民法制度。另外,“总则编”模式可以取得唯理化效应。这样立法者就无需为每一项法律行为重新规定其生效要件,避免了运用参引技术。从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看,一直是沿用德国的立法模式,无论是学理还是立法,都将总论或者总则作为“开头编”。但是,这种模式,却对初学民法的人产生了不可避免的障碍:由于总则编是从民法的各个制度中提取出来的,因此,在学习中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矛盾:是应该先学习民法的各个部分,然后再学习民法总论呢,还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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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 *
李永军 男,1964年10月生,山东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1995年获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1998年获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1997~1998年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0年被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代表性作品有:《合同法》、《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理论与实务》等。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要有:“我国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中国新破产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论商事合伙的特质与法律地位”、“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论权利能力的本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