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
编号:546698
ISBN:9787300093611[十位:7300093612]
作者:胡锦光 刘飞宇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页数:317
定价:29.80 元
参考重量:0.408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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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 图书目录 *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
第二节 行政法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合法及生效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四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点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节 行政立法主体
第五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
第四节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第五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七节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即时强制
第四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分类和意义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九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及其执行
第十章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法律适用与特殊制度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第十五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十六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行政补偿
……
* 文章节选 *
(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如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上述组织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力,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而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和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下所述。
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充当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
2.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
如有些政府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同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是组织,无法自行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而必须由其内部的工作人员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治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
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曰:“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魏晋以后,律家流派纷呈,至唐而集大成。《唐律疏议》之“疏议”为传统中国律学之完备结晶。自宋至元,律学渐至衰落,直至清末西方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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