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
编号:2296116
ISBN:9787562032038[十位:7562032033]
作者:陈宜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5月
页数:456
定价:36.00 元
参考重量:0.6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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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nbsp; 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
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我国律师、公证事业迅速发展,在国家生活中发
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律师公证员
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已有执业律师13万人;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
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
积极贡献。与此同时,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也不断发展。已有来自19
个国家的156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中国律师也逐步走向
国际舞台参与国际法律服务。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在推动和谐世界建
设中已经并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律师业、公证业在近几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职律师、公司
律师的试点,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推进,律师服务的拓展和规范,合伙律
师事务所的规范等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间《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合伙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继出台,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图书目录 *
nbsp; 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
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我国律师、公证事业迅速发展,在国家生活中发
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律师公证员
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已有执业律师13万人;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
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
积极贡献。与此同时,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也不断发展。已有来自19
个国家的156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中国律师也逐步走向
国际舞台参与国际法律服务。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在推动和谐世界建
设中已经并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律师业、公证业在近几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职律师、公司
律师的试点,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推进,律师服务的拓展和规范,合伙律
师事务所的规范等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间《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合伙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继出台,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律师法》进行了修订,公证法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予以了颁布。在此期
间**教育部课题《律师流动问题研究》和司法部课题《律师收费问题
研究》。都在进行之中,同时**研究内容还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则、
律师信托账户管理、律师权利保护、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公职律师的理
论与实践等,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律师公证制度教学也在不断地梳理和
完善相应的内容。
本书是在上述研究成果和最新国内外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对律师、公
证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理论性和实践
指导意义兼备。本书有利于开阔研究律师、公证制度的视野,加深人们对
律师、公证制度的认识,促进我国律师、公证制度的完善。本书主要编写
人员为讲授《律师学》、 《公证学》课程的骨干教师,他们工作在教学一
线,在教学的过程中,一直致力于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并有相关教学研
究论文发表。为了使本书的修订及时反映、跟进律师公证制度完善的新举
措及律师、公证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特邀请了在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长
期担任管理工作、起草律师法和律师管理文件的周院生副司长、胡占山处
长,撰写律师管理、律师收费制度的内容,邀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
略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才亮律师撰写行政诉讼中的律师
代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容,邀请“全国优秀律师”张晓维律师、北
京市律师协会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红宇律师、全国律协知
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庞正中律师共同撰写了非诉讼业务的内容。
全书共两编二十八章,由作者按照分工撰写,最后由主编统改定稿。
由于**水平有限,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予以
修订。
此外,硕士研究生王敏重、赵相妃、栗红、孙芳芳参与了某些章节的
资料收集与整理,本科生和丽琦对初稿进行了校对,在此表示感谢。最后,
衷心希望通过学者和律师们的共同努力,我们这本教材的修订在全面系统
地介绍我国律师公证制度的同时,固化理论研究成果,注重与实践的结合,
以灌输法学学生职业精神,并培养其基本职业技能。
陈 宜
2007年12月19日于北京昌平军都山下第三节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
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就有
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为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一)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向侦
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
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应向
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以便及时了解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被关押以来的心理状态,有的
放矢地做思想工作;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意见,对被告人、犯罪
嫌疑人提出的新的证据和线索,尽可能询问清楚,并记录下来,以便收集
查证。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
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48小时内或5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
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
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
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
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在会见时还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告知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
的各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此外还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自被传讯起有无被剥夺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况。对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及时要求解
除强制措施。如发现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要求侦查
机关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要求侦查机关立即释放。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
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
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
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
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侦查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
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
向有关部门反映。应注意,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做保证人。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的事项
1.会见的场所。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
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
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2.会见应携带的证明及文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
证明、文件: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②律师本人
的律师执业证;③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
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新《律师
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
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
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②是否参与
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③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
的主要事实和情节;④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⑤采取强
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⑦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
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
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
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
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
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
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
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不得向犯罪
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
附卷备查。
第四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
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
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这一阶段,律师可以接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可以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一、接受委托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
民检察院。
二、会见和通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
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
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
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
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
情况。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
附卷备查。
* 文章节选 *
nbsp; 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
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我国律师、公证事业迅速发展,在国家生活中发
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律师公证员
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已有执业律师13万人;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
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
积极贡献。与此同时,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也不断发展。已有来自19
个国家的156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中国律师也逐步走向
国际舞台参与国际法律服务。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在推动和谐世界建
设中已经并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律师业、公证业在近几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职律师、公司
律师的试点,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推进,律师服务的拓展和规范,合伙律
师事务所的规范等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间《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合伙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继出台,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律师法》进行了修订,公证法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予以了颁布。在此期
间**教育部课题《律师流动问题研究》和司法部课题《律师收费问题
研究》。都在进行之中,同时**研究内容还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则、
律师信托账户管理、律师权利保护、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公职律师的理
论与实践等,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律师公证制度教学也在不断地梳理和
完善相应的内容。
本书是在上述研究成果和最新国内外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对律师、公
证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理论性和实践
指导意义兼备。本书有利于开阔研究律师、公证制度的视野,加深人们对
律师、公证制度的认识,促进我国律师、公证制度的完善。本书主要编写
人员为讲授《律师学》、 《公证学》课程的骨干教师,他们工作在教学一
线,在教学的过程中,一直致力于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并有相关教学研
究论文发表。为了使本书的修订及时反映、跟进律师公证制度完善的新举
措及律师、公证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特邀请了在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长
期担任管理工作、起草律师法和律师管理文件的周院生副司长、胡占山处
长,撰写律师管理、律师收费制度的内容,邀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
略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才亮律师撰写行政诉讼中的律师
代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容,邀请“全国优秀律师”张晓维律师、北
京市律师协会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红宇律师、全国律协知
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庞正中律师共同撰写了非诉讼业务的内容。
全书共两编二十八章,由作者按照分工撰写,最后由主编统改定稿。
由于**水平有限,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予以
修订。
此外,硕士研究生王敏重、赵相妃、栗红、孙芳芳参与了某些章节的
资料收集与整理,本科生和丽琦对初稿进行了校对,在此表示感谢。最后,
衷心希望通过学者和律师们的共同努力,我们这本教材的修订在全面系统
地介绍我国律师公证制度的同时,固化理论研究成果,注重与实践的结合,
以灌输法学学生职业精神,并培养其基本职业技能。
陈 宜
2007年12月19日于北京昌平军都山下第三节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
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就有
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为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一)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向侦
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
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应向
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以便及时了解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被关押以来的心理状态,有的
放矢地做思想工作;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意见,对被告人、犯罪
嫌疑人提出的新的证据和线索,尽可能询问清楚,并记录下来,以便收集
查证。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
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48小时内或5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
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
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
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
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在会见时还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告知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
的各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此外还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自被传讯起有无被剥夺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况。对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及时要求解
除强制措施。如发现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要求侦查
机关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要求侦查机关立即释放。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
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
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
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
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侦查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
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
向有关部门反映。应注意,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做保证人。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的事项
1.会见的场所。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
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
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2.会见应携带的证明及文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
证明、文件: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②律师本人
的律师执业证;③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
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新《律师
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
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
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②是否参与
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③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
的主要事实和情节;④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⑤采取强
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⑦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
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
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
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
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
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
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
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不得向犯罪
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
附卷备查。
第四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
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
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这一阶段,律师可以接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可以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一、接受委托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
民检察院。
二、会见和通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
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
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
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
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
情况。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
附卷备查。
* 编辑推荐与评论 *
暂无相关介绍
* 作者介绍 *
p>主编简介
陈 宜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为律师法修改专家起草小
组成员,是教育部部级课题《律师流动问题研究》、司法部部级课题《律师收
费制度研究》、横向课题《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估体系》第二主持人。主编《律
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律师执业行为规则论》等多部教材和论著。在《法
制日报》、《现代法学》、《中国律师》、《中国司法》、《行政法学研究》、《政法
论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
主任,中国政法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2002~2003年
富布莱特项目研修学者,司法部律师法修改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教育部部级
课题《律师流动问题研究》、司法部部级课题《律师收费制度研究》、横向课
题《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估体系》第一主持人。代表作:《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
则理论与实践》、《刑事证人证言论》、《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美国律师
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律师的流动:合伙人退伙和律师事务所解
散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译著)等,在《政法论坛》、《诉讼法学研究》、《中国
司法》等刊物发表论文近百篇。
徐新跃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具有20多年律师执业经历,
主要从事公证律师制度、刑法学的教学研究,曾多次主编或参编《公证与律师
制度》、《律师制度与实务》、《刑法学》等教材,发表过若干专业论文。
司 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律师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河南省律师学
研究会副会长,兼职律师,并任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和宣传委员会委员,
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委员会会员,
郑州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著有《律师职业属性论》,主编或参编《法
律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