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担保法(修订本)
编号:516444
ISBN:9787562016434[十位:7562016437]
作者:郭明瑞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年01月
页数:344
定价:12.00 元
参考重量:0.29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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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高等政法院校新的教学方案,作者对原来教材分别作了审定和重新修订。
这批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系统、准确的阐述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
《担保法》是本规划教材中的一种,由郭明瑞教授编著。《担保法》可供法律院校本科教学使用,也可供电大、函授及大专教学参考。
* 图书目录 *
第一章 担保法概念
第一节 担保法的概念与作用
一、担保的含义
二、担保法的概念和范围
三、担保法的意义
第二节 担保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担保方式
一、担保方式的概念
二、担保方式的种类
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一、担保的设立
二、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后果
三、担保的效力
第五节 反担保
一、反担保的含义与意义
二、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
三、反担保的方式
第六节 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的含义
二、对外担保的适用范围
三、对外担保的设立
四、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二章 人的担保
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证的含义
二、保证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一、保证责任的内容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第四节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间的效力
一、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二、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间的效力
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一、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
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三、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四、主债务更新
五、主债务消灭
六、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第六节 无效保证时保证人的责任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二、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第七节 特殊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
二、共同保证
三、票据保证
四、信用委托保证
五、见索即付保证
六、备用信用证
第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三、担保物权在物的担保中的地位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历史发展与社会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历史发展
二、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第四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权的含义
二、抵押权的特性
三、抵押与按揭
第二节 抵押权的成立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权的标的
三、抵押权的登记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三、抵押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二、抵押物的拍卖、变卖
三、抵押物的折价
第五节 抵押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
三、抵押期限届满
四、抵押权实现
第六节 特别抵押权
一、特别抵押权的含义与种类
二、共同抵押
三、所有人抵押
四、财团抵押
五、最高额抵押
第五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含义与特性
二、质权的历史发展与社会作用
三、质权的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概述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概述
二、一般债权质权
……
第六章 留置权
第七章 优先权
第八章 非典型物的担保
第九章 物的担保的竞合
第十章 定金
……
* 文章节选 *
第一,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其完全未履行,也包括其部分未履行。至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
第二,须债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虽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因其他原因而受清偿的,质权也消灭,质权人自不能实现质权。债权人虽未受清偿,但是因其自己的原因未受偿的,质权人也不能实现质权。
第三,须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的,由于质权以占有质物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当无质权可实现。在质权人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时,于实现质权时,应向他占有人请求单独占有。
关于质权的实现方式,各国法上规定不完全相同。例如,依德国民法,实现质权的主要方式是将质物出卖,并从所得价款中受偿。出卖质物的条件是:(1)必须进行预告;(2)必须公开拍卖。依日本民法,对质物的处分以依拍卖法拍卖为原则;质权人于有正当理由时得向法院请求依鉴定人的估价,直接以质物充清偿,于为请求前,应通知债务人,出质人非债务人的,并应通知出质人;于债务人清偿期限届满后,质权人得依契约,取得质物所有权或依法律所定以外方法处分质物。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依此规定,在我国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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