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侵权法(第三版)
编号:497019
ISBN:9787306031853[十位:7306031856]
作者:张民安 梅伟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页数:390
定价:39.90 元
参考重量:0.74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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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侵权法》第三版在基本保留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了的情况,对第二版内容作了删改和补充,使全书编章结构更合理,内容更全面,引证法律更充分,语言表达更简练。
《侵权法》分八编共22章,从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承担的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承担的侵权责任、物的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等方面,对侵权法进行系统的阐述,并介绍了侵权法的最新发展趋势。
《侵权法》内容新颖,体现理论性、科学性与应用性的统一,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作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也适合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侵权法的广大群众亦是一本理想的法学读物。
* 图书目录 *
第三版总序
第三版序
第一编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侵权与侵权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法的性质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四、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五、侵权法的性质
第二节 侵权法的历史
一、古代社会的结果责任
二、罗马法的侵权责任制度
三、近代侵权责任制度
四、现代侵权责任制度
五、我国的侵权法
第三节 侵权法的目的
一、导论
二、有关侵权法目的的学说及其评价
三、侵权法的利益平衡性
第四节 过错侵权责任与其他替代性补偿制度
一、导论
二、保险制度对侵权法的影响
三、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法的影响
四、严格责任对过错侵权法的影响
第五节 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一、导论
二、法官在侵权案件中考虑的公共因素
三、公共政策被用来阻却侵权责任产生的手段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
第一节 导论
一、侵权责任理论根据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过错
三、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危险或其他
第二节 过错侵权责任
一、过错侵权责任的性质
二、过错侵权责任的特征
三、过错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
四、过错的推定规则
第三节 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性质
二、严格责任的理论根据
三、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其他理论
一、公平责任理论’?
二、担保理论
三、物的行为理论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理论
一、导论
二、德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_
三、法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我国未来侵权法中有关过错与非法性关系的意见
第二节 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
二、人的侵权行为与物的侵权行为
三、单独的侵权行为与共同的侵权行为
四、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
五、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
第三节 损害
一、损害的界定
二、可予赔偿的损害的一般特征
三、损害的分类:财产损害
四、损害的分类:非财产损害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
三、因果关系的学说
第二编过错侵权责任的原则
第四章 侵权过错的分析方法
第一节 侵权过错分析方法的选择
一、二元或三元过错理论
二、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选择的后果
三、当代客观过错的主导地位
第二节 主观过错
一、主观过错的意义··
二、意志在主观过错中的作用之一:过错的区分
三、意志在主观过错中的作用之二:意志是过错可责难性的条件
四、主观过错理论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客观过错
一、侵权过错的客观界定
二、客观过错的判断标准之一:危险理论
三、客观过错的判断标准之二:理性人的标准
第五章 法定义务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地位
一、法定义务的普遍性与特定性
二、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观点
三、法定义务的渊源
第二节 注意义务产生的制定法渊源
一、制定法与过错侵权责任
二、违反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提起的侵权诉讼的性质
三、违反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条件
四、结语
第三节 注意义务产生的非制定法渊源
一、注意义务理论在现代法律中的确立
二、注意义务产生的抽象渊源
三、注意义务产生的具体渊源
四、结语
第六章 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
第一节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区分原则
一、作为义务的界定
二、作为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三、作为义务的具体形式
第二节 不作为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原则
一、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则的概述
二、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三、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外
第三节 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
一、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
二、基于责任的自愿承担产生的作为义务
三、基于可预见性理论产生的作为义务
四、基于被告的积极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五、基于合同规定产生的作为义务
第四节 好人撒马利亚人法
一、好人撒马利亚人法的意义
二、好人撒马利亚人法在侵权法上的肯定地位
三、好人撒马利亚人法在侵权法上的否定地位
四、我国法律应当采取的理论
第三编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
第七章 就被控制者的行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和替代责任
一、控制义务与替代责任
二、控制义务的表现
三、控制义产生的根据
第二节 公司就其董事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导论
二、公司就其董事的行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公司机关理论
第八章 国家就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九章 雇主就其雇员的过错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四编 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
第十章 违反保护义务所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
第十一章 不同行为人承担的保护义务
第五编 侵犯人身权益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侵犯他人有形人格权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十三章 侵害他人无形人格权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六编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十四章 侵害他人有形财产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十五章 侵害他人有形财产承担的侵权责任(一)
第十六章 侵害他人有形财产承担的侵权责任(二)
第十七章 侵害他人有形财产承担的侵权责任(三)
第七编 物的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
第十八章 物的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
第十九章 物的行为产生的特殊过错侵权责任
第二十章 物的行为产生的严格责任
第八编 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章 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章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
主要参考文献
……
* 文章节选 *
第一编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侵权与侵权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法的性质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使用“契约”、“契约行为”、“契约责任”和“犯罪”、“犯罪行为”、“犯罪责任”等词语,但他们很少会使用“侵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等词语。近些年来,随着侵权案件的大量增加,随着侵权法地位的日益彰显,“侵权”、“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等词语日渐深人人心。但总的说来,同“契约”和“犯罪”等词语的广泛认知程度相比,“侵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等词语还没有获得整个社会的高度认可,更不可能达到耳熟能详的地步,因此,在现代社会,“侵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只是学者和司法判例经常使用的词语,社会公众很少会使用。①
学说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侵权”、“侵权行为”等词语源于拉丁语tortus和twisted,其本来的含义是指被扭曲和弯曲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偏离了正道,有污点,因此,应当被社会所反对。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侵权所具有的此种含义逐渐从日常用语中退出,逐渐成为法律上的专门词语,并且逐渐成为一种具有技术性含义的法律术语。②然而,此种技术上的含义是什么,各国的制定法并没有作出说明,因此,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应当由学说去完成。总的说来,关于侵权行为的界定,学说有两种理论即法定义务违反说和法定利益侵犯说。 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最新原则和立法的最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国家最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第一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国家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国家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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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 *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市人。l987年b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民商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和《当代法学》等法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其中绝大多数论文被国内权威学者援引并被重要刊物转载。200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2002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3年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2003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6年6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的现代化》;2007年3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商法总则制度研究》。这些专著自出版之日起即被众多的学者广泛援引。先后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21世纪民商法文丛》和《侵权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