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民法总论(第三版)
编号:548620
ISBN:9787301146576[十位:7301146574]
作者:郑云瑞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1月
页数:350
定价:30.00 元
参考重量:0.46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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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民法总论》第三次的修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民法总论》第二版自2007年出版以来,分别于当年1月、6月和12月印刷三次,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此次对全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力求尽可能减少错误和纰漏;另一方面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进行了修订,《民法总论》应及时反映法律的发展变化,体现我国的立法成果。
本次修订对文字、格式和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使文字和格式更趋规范、合理,内容更为简洁,论述更为清晰。体例方面作了较大的变动,将正文中涉及的几乎所有的法条内容都放入了脚注中,使阅读更为流畅。
《民法总论》的修订,对我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民法总论是对物权法和债法理论的抽象和总结,本次修订是我在《民法物权论》的修订和《合同法学》的编写之后进行的,因对物权法和债法的研究增进了对民法总论理论的理解,故而再次对《民法总论》中的一些观点和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我指导的研究生殷洪伟、李会平、廖日晖、李齐艳等对《民法总论》进行了校对,指出了书中的错误和缺漏,在此表示
* 图书目录 *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法源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第四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五章 权利体系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形成权
第四节 请求权
第五节 抗辩权
第六节 权利的竞合
第七节 权利的行使
第八节 义务与责任
本论
第六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主体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四节 监护权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七章 权利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与住所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权利主体——合伙
第一节 合伙概念
第二节 普通合伙
第三节 有限合伙
第九章 权利客体——物
第一节 物的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十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一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念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十二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
第二节 消灭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主要参考书目
……
* 文章节选 *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法源
古代和中世纪实行神灵裁判,当事人不能预测裁判的结果,从而使法律丧失稳定性和预见性。近代之后,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资产阶级法制要求法官裁判案件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因而产生了法官裁判案件时,应当确定哪些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案件的准则,即所谓的法源问题。
法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也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①民法法源是指民法存在的形式。②在法理上,对法源的通常分类有成文法与习惯法,制定法与判例法、法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种法源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罗马私法的渊源,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王政时期,习惯法占主导地位;共和国时期,习惯法与成文法并列,《十二表法》、各种大会的立法以及长官谕令、法学家的解答成为间接的法源;帝政时期,皇帝的敕令几乎是唯一的法源,此外,五大法学家的学说被皇帝赋予了法律效力。
近代以来,习惯法在法源中的地位衰落,成文法成为各国法律的基本法源。西欧国家在继受罗马成文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民法典,但各国民法在法源的取向上有一元制和多元制之分。一元制仅承认制定法即民法典是民法的唯一法源;多元制则不仅承认制定法是民法的法源,而且还承认习惯、判例、法理等是民法的法源。
《法国民法典》是一元制的代表,法典明文规定不得以创设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③,从而排除了民法的其他渊源。这种一元制是严格三权分立观念和理性主义的产物。三权分立原则将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法官不得拥有立法权,而理性主义则产生了制定法万能的思想,认为立法者能够预见将来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法律无所不包,因而作出了一元制的选择。 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的,即以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权利的种类以及权利的保护方式(民事责任)、权利的保护期限的限制(诉讼时效)等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这个规范体系是民法总论的研究对象。
《民法总论》第三次的修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民法总论》第二版自2007年出版以来,分别于当年1月、6月和12月印刷三次,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此次对全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力求尽可能减少错误和纰漏;另一方面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进行了修订,《民法总论》应及时反映法律的发展变化,体现我国的立法成果。
本次修订对文字、格式和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使文字和格式更趋规范、合理,内容更为简洁,论述更为清晰。体例方面作了较大的变动,将正文中涉及的几乎所有的法条内容都放入了脚注中,使阅读更为流畅。
《民法总论》的修订,对我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民法总论是对物权法和债法理论的抽象和总结,本次修订是我在《民法物权论》的修订和《合同法学》的编写之后进行的,因对物权法和债法的研究增进了对民法总论理论的理解,故而再次对《民法总论》中的一些观点和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我指导的研究生殷洪伟、李会平、廖日晖、李齐艳等对本书进行了校对,指出了书中的错误和缺漏,在此表示感谢。尽管我对本书进行了多次认真的修改和校订,但其中仍然不可避免有种种缺漏,在此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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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 *
郑云瑞 男,江西上饶人。1990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993年和1998年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主要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和保险法等领域的研究。已经出版的著作有《民法物权论》、《财产保险法》和((再保险法));译著有《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与批判》等;主编《合同法学》、《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和《21世纪保险法专题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