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民法总论(案例式教学)
编号:384253
ISBN:9787301132456[十位:730113245X]
作者:易军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页数:208
定价:25.00 元
参考重量:0.28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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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
民法体系庞杂,概念抽象,学说资料众多,初学者往往难以全面深入掌握。有鉴于此,本书未采取民法教科书惯常的写作方式,而是采用实例带动的方式,期冀以轻松活泼的面貌阐述民法的原理与制度,从而增加民法学的可接近性。
本书是由海峡两岸的学者携手共同完成。在借鉴李淑明所著的《民法总则》的基础上,由易军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为加以增删改写而成。特别要指出的是,本书未对民法总则的原理与制度作出面面俱到的阐述,而是在权利的主轴下,提炼出民法总则的核心制度— —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权利客体、权利的行使(法律行为、代理)、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并加以分析,具有体系清晰、重点突出的优点。此外,本书对法律行为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二分,相关理论阐述与案例分析亦以此为基础,这种分类方式也是本书所特有的。
* 图书目录 *
第一章 权利主体——人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案例1
二、宣告失踪
案例2
三、宣告死亡
案例3
四、行为能力
案例4
五、责任能力
案例5
六、监护
案例6
七、住所
案例7
第二节 法人
一、权利能力
案例8
二、行为能力
案例9
三、责任能力
案例1O
第三节 合伙
案例11
一、总说
二、入伙与退伙
三、合伙财产
四、合伙事务的管理
五、合伙债务
第二章 权利的行使之一——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意义
案例12
二、意思表示
案例13
三、法律行为的类型
案例14
第二节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一、心中保留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案例15
二、重大误解
案例16
三、欺诈、胁迫
案例17
四、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
案例18
第三节 无权处分
一、什么是“无权处分”
案例19
二、有偿的无权处分
案例20
三、无偿的无权处分
案例2l
四、原因关系不存在的无权处分
案例22
五、债权的无权处分
案例23
第四节 法律行为不得违法、背俗
一、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
案例24
二、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案例25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案例26
一、概说
二、条件、期限、负担
三、条件成就前后,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四、期待权的保护一
第三章 权利的行使之二——代理
一、代理权的授与
案例27
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案例28
三、代理行为的瑕疵
案例29
四、代理行为效力的归属——表见代理
案例30
五、代理行为效力的归属——狭义无权代理
案例31
第四章 权利客体——物
一、什么是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三、主物与从物
案例32
四、原物与孳息
案例33
第五章 权利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一、时效制度
二、应适用诉讼时效的客体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案例34
四、时效消灭后的法律效果
案例35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案例36
* 文章节选 *
第一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首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凡活着出生的有生命的人类个体都称为自然人;自然人其次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文明社会是最典型的民事主体,如l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只承认自然人一种民事主体,l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虽然将法人作为与自然人等量齐观的民事主体,但无疑自然人更为普遍。不过,从人类的历史来看,自然人并非必然就是民事主体。在古代社会,并非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这种生命体,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在罗马法中,取得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取得自由民的身份,而且必须是市民。奴隶虽为自然人,但并不是民事主体,从而不得与他人进行诸如订约之类的民事活动。而自近代以降,凡活着出生的自然人,当然享有权利能力,都自动成为民事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确立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该章标题为“公民(自然人)”,明确表明了公民就是自然人。不过,此种立法方式存在瑕疵,因为公民的概念与自然人的概念存在着差异。首先,公民是一个公法概念,他(她)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它往往与其所属国家所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力有关;而自然人则纯粹是一个私法概念,传统民事立法和民法著作一般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不使用公民的概念。在近代以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架构下,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民法使用自然人的概念应属当然。其次,自然人的外延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而且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如果在民法中使用公民的概念,则将使我国公民之外的自然人难以获得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与现代人权观念以及各国民事立法的趋势的现实是背道而驰的。①也不足以凸显各国民法在主体资格上的平等性这一特征。虽然《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述缺陷,但毕竟名不正言不顺;并且,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没有必要使用这种类似于“准用”的条款,使用自然人的概念既不丧失周延性亦可达致立法简洁的目的。
……
* 编辑推荐与评论 *
本书是由海峡两岸的学者携手共同完成。在借鉴李淑明所著的《民法总则》的基础上,作者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为加以增删改写而成。特别要指出的是,民法体系庞杂,概念抽象,学说资料众多,初学者往往难以全面深入掌握。有鉴于此,本书未采取民法总则教科书惯常的写作方式,而是采用实例带动的方式。这种写作方式具有体系清晰、重点突出的优点,期冀以轻松活泼的面貌阐述民法的原理与制度,也是同类著作所没有的。
* 作者介绍 *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b业后就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等文章二十余篇。